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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17〕86号(济源市天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字体[ ] 【日 期:2017-11-10 】 来 源:   作者:【视力保护色: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7〕86号

  济源市天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85083941D

  法定代表人:齐修杰

  地址:济源市承留东张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对你单位脱硫池、冲渣水、外排雨水提取了水样,经监测,脱硫池总铅、总镉浓度分别为3.1mg/L和0.47mg/L;冲渣水总铅、总镉浓度分别为5.2mg/L和1.3mg/L;外排雨水总铅浓度为1.6mg/L。超过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郑州市通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7〕1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八千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非税

  帐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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