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源市2017年严格扬尘污染治理
实施方案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71号),将《济源市2017年严格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0日
济源市2017年严格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强化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全面完成2017年省政府下达我市空气质量终期考核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4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内拆迁(拆除)、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长度100米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绿化、道路以及投资1000万以上的水利项目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网格员、管理员现场“三员”管理。
新开工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工地、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等线性工程,要在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料堆等重点区域安装在线视频监测监控设备,并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22个在建工地中,8个已建扬尘在线监控设施未联网的,2017年3月底前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网;3个未建扬尘在线监控设施的,2017年5月底前建成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敏感路段、城市建成区主要街道(社区)等重点扬尘控制区域,要安装大气环境监测设备并实时对外显示主要监测数据。2017年5月底前,在建的86个建筑施工工地、5个道路施工工地、5个市政施工工地、8个水利工程施工工地、136个扬尘路段以及城市建成区11个重点管控点要建成大气环境监测设备并实时对外显示。
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含河道治理、农田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精细化管理,施工全过程中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措施。
2017年6月30日前,城市主要道路、高架道路全部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高速公路全面实行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保洁为辅的保洁方式。城市主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乡结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克/平方米。
全市每周组织开展一次城市清洁行动,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管控长效机制
1. 实行施工工地现场“三员”管理制度。2017年4月底前,各建设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派遣或聘任1名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辖区政府按照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指派1名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员,组织建设单位交叉安排1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员,对城市建成内拆迁(拆除)、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长度100米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绿化、道路以及投资1000万以上的水利项目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工程项目,实行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网格员、管理员“三员”现场监督管理。约需安排312名管理人员。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2. 实行施工工地开复工验收制度。2017年3月31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各自分管行业施工工地开复工制度。各类施工工地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扬尘污染防治验收,验收合格并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复工。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3. 实行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在线监控制度。2017年3月31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各自分管行业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在线监控制度。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等线性工程重点扬尘防控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在建工地已建扬尘监测监控设施的3月底前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未建扬尘监测监控设施的5月底前建成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监测监控设施建设资金由施工方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或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费中支出。拆迁(拆除)工程由当地政府在拆迁(拆除)现场设置移动式监测监控设施,实行动态监管。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4. 实行扬尘污染防治预算管理制度。2017年3月31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各自分管行业扬尘污染防治预算管理制度。工程建设单位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纳入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或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费范畴,计入建设工程总造价并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各施工单位保证扬尘防治费用专款专用。已开工未计取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按比例计取相应费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二)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 建筑、市政、拆迁、道路、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中增加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等,并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2. 各类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时,要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3. 各类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实施扬尘防治全过程管理,责任到每个工序。城市建成区道路施工要贯彻分段推进、分时挖掘、交通高峰错时的原则,采取沥青填补等方法,及时回填开挖路面。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的工地应设专职人员负责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和监督,并记录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施工单位保洁责任区的范围可根据施工扬尘影响情况确定,一般设在施工工地围挡周围20米范围内。每个工地除门卫保安外,应根据工地运输车辆进出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冲洗和周边保洁人员。
4.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必须覆盖。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三个月的,应采取绿化、铺装或者覆盖防尘布(网)、定期喷洒抑尘剂或铺设焦渣、细石等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不间断洒水抑尘等措施。
5. 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20时至凌晨6时的夜间检查,重点查处夜间违规进行土石方作业、黑车营运、超载超速、抛洒遗漏、私拉乱倒等行为。确需夜间施工的,应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并有监管人员现场值守,确保全面达到“六个百分之百”扬尘管控要求。
6. 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各种建筑、道路、市政工程等施工工地应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建成区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置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暂时未建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的,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不予供应的特种或少量混凝土、砂浆除外。
7. 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对未落实或未有效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等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挂牌督办、经济处罚、媒体曝光、列入建设单位“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建设市场招投标、暂停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及施工许可等综合措施。发现一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在处罚的同时责令停工5天整顿;发现两次,在处罚的同时责令停工30天整顿;发现三次,在处罚的同时责令停工90天整顿,促使施工单位形成“施工即防尘”的自觉行为。
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监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监管;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开发项目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监管。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实施时段:全年
(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 建设洒水抑尘的用水专线。对集中连片开发,土地平整作业面大的项目,具备上水条件的,应铺设与工程量相匹配的专用上水设施,并延伸至各个作业面。对土地平整以外的单体工程或工程面分散,位置偏僻,不具备建设用水专线条件的,应当采取定期喷洒等措施进行抑尘。
2. 对土地平整等容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面,应设置硬件抑尘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在施工场所的上下风向设置抑尘网。
3. 应采有效措施,对施工作业面实行渗水作业,土方完全湿化做到保湿减尘后方可实行土方作业。施工过程对所有施工作业面进行高空高压洒水喷雾压尘,并确保每台挖掘机都配备有移动式的喷雾设备,保证抑尘效果。
4. 施工工地主道应与项目区规划建设的生产道路相结合,采取水泥混凝土方式进行硬化处理,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要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
5. 项目区出入口或集中连片开发和土地平整区出入口应设置工程施工车辆洗车平台;对驶离工地车辆采取清洗轮胎及车身除尘措施,不得带泥上路,并要求收集和处理好洗车、施工以及降水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
6. 各作业面应有专人负责渗水保湿、洒水降尘、裸地抑尘以及车辆清洗作业等,并记录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7. 已完成作业施工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植被绿化、浇水沉降抑尘、人工造壳等有效防尘措施。喷洒抑尘剂进行人工造壳时一律添加绿色染剂。
8.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等扬尘污染治理监管。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时段:全年
(四)拆迁(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 拆迁(拆除)工程施工前,具备条件的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挡。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拆迁(拆除)工程应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安全网,密目安全网应符合一定标准,工地周围设置拆除警示标志。
2. 拆迁(拆除)作业时,应提前72小时不间断持续加压洒水,对建筑物进行湿化处理。需机械、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应采取同步持续高压喷淋或洒水降尘措施。
3. 拆迁(拆除)施工中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用防尘网100%覆盖,并定期洒水保持湿润。
4. 拆迁(拆除)作业时应在拆除建筑物周围100米范围内均匀设置喷雾车辆,对拆迁(拆除)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实施无缝沉降。
5. 当启动‖级(橙色)以上预警或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6. 拆迁(拆除)施工中的土方、建筑垃圾管理与运输等参照渣土运输管理执行。
7. 修缮、装饰等其他临时性施工场所与活动扬尘污染防治参照执行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8.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各自分管行业拆迁(拆除)工地施工扬尘污染治理监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监管。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实施时段:全年
(五)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1.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采取绿化和硬化相结合的防尘措施。路肩及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时,其内土面应低于路侧围砌,减少风蚀和水蚀作用,防止泥土外溢造成扬尘污染。城市现有道路进行分级保洁,并根据季节、路况、天气等因素,按照“夏天无积水、冬天不结冰、常年保湿不起尘”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展洒水、洗扫和喷雾作业,实行全天候保洁。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0℃以下低温天气停止洒水。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时段:全年
2.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城市运营的公交车、出租车及进入城市的长途客运车辆的监管,确保车体清洁,不得带泥带土上路运营。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时段:全年
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区道路保洁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乡道路保洁工作。2017年6月30日起,城市主要道路、高架道路全部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高速公路全面实行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保洁为辅的保洁方式。对市区道路和国省干线、乡道路逐步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禁止使用吹风清扫、轮式扫把等传统清扫方式,抑制道路运输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实施时段:全年
(六)全面开展城市清洁行动
1.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社区,每周末组织一次全民大扫除活动,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彻底清除道路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结合周末大扫除,城市楼顶每周清洁一次,彻底清除楼顶积尘和垃圾。城市建筑物外立面有明显积泥等污渍的应当在一周内彻底清除。建立城市清洁工作台账,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和通报。
责任单位:市创建办负责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民小区、单位等开展并考核评比
实施时段:全年
2. 居民小区保洁。按照环卫作业时间和标准要求,对城市建成区内单位院落、居民小区及周边自扫区域内枯枝落叶、生活垃圾等杂物及时清理,禁止使用大扫帚清扫,加强对老旧小区楼院卫生保洁。
责任单位:市创建办负责组织各级各单位落实并进行考核
实施时段:全年
(七)堆场扬尘污染防治
1. 密闭存储。对于煤炭、煤矸石、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粉煤灰等料堆,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
2. 密闭作业。对于装卸作业频繁的原料堆,应在密闭车间中进行。对于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
3. 洒水喷淋。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4. 防尘覆盖。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渣土堆、废渣、建材等,应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必要时进行喷淋、固化处理。
5. 防风围挡。临时性废弃物堆、物料堆、散货堆场,应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风网、挡风屏等;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要构筑围墙或挖坑填埋。
6. 硬化稳定。对于露天堆场的坡面、场坪、路面及货运堆场,采石采矿场所等,应采取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
7. 绿化。对于长期堆放的废弃物(电厂灰、工业粉尘、废渣、矿渣等),在堆场表面及四周可种植植物,通过植物生长来固定废弃物堆,减少风蚀起尘。城市绿化带积尘积土应及时采取喷淋沉降等措施。
8. 开展废物综合利用。积极开发新工艺,将电厂灰、工业粉尘、炉渣、矿渣等用于肥料、建筑材料制造、筑路等用途,减少堆放量。
9. 部门分工。环保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堆场、料场、渣场等扬尘污染治理监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场所扬尘污染治理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货运场站扬尘污染治理监管;其他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各地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开展综合利用,环保、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配合。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时段:全年
(八)裸露土壤扬尘污染防治
1.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各自分管行业绿化工程扬尘污染治理监管。城市裸地实施绿化工程要采取以下措施:栽植行道树应随挖随植。成片绿化建设作业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采取围挡等防尘措施。土地平整后,一周内要进行下一步建植工作;土地整理工作已结束,未进行建植工程期间,要每天洒水两次以上,以保证场地湿润不起尘;如遇4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及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实施时段:全年
2. 城市裸地实施硬化工程要采取以下措施:
(1)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对城市建成区不进行绿化处理的裸地,实施生态型硬化、透水性铺装等措施,既避免裸土地面的存在,又不阻碍地表降水对地下水的补给作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厅
实施时段:全年
(2)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对操场、运动场实行铺设塑胶硬化措施。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实施时段:全年
3. 实施城郊和周边地区的绿化工程,推进山区造林、河岸绿化或硬化、农田防护林和湿地建设等,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林业部门负责造林绿化和湿地建设;农业部门负责农田防护林建设;水利部门负责河岸绿化或硬化。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农牧局、水利局
实施时段:全年
(九)拉运商砼、建筑材料等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管控
1. 建设单位统一提出申请,将车辆信息、1年内机动车尾气检测达标的检测报告原件和复印件、行车路线等资料交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要求拉运车辆必须为非“黄标车”、10年(不含)以上的高排放车辆且1年内尾气检测合格;审核后交由市、县交通运输部门颁发通行证,公安交警部门严禁“黄标车”和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实施时段:全年
2. 拉运商砼、建筑材料等运输车辆抑尘措施不到位,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车辆所有人进行处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施工方取消违规车辆拉运资格,各级商务部门(或政府确定的部门)对商砼站或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
实施时段:全年
(十)渣土运输管理
1. 依法推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运营模式,所有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必须纳入公司化管理,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清运企业须满足(豫公明发〔2016〕344号文)相关要求,并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清运业务,未经核准的个体车辆和清运企业一律不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业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监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运输车辆上路监管。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实施时段:全年
2. 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将工地建筑垃圾运输交由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清运企业运输。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要向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住建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备案。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时段:全年
3.新购入建筑垃圾运输车必须为自动化密闭车辆。2017年3月底前,现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部完成自动化密闭改装,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联网,实现动态跟踪监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据(豫公明发〔2016〕344号文)和(豫建墙〔2016〕23号文)指导本地车辆改装,并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实施时段:全年
4.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联合加强对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车辆管控,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规范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实施时段:全年
(十一)冬防期间扬尘污染管控
1. “冬防”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并由施工方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防尘抑尘承诺书,指定专人负责施工扬尘控制,严格落实工地防尘抑尘措施。
2. 停工工地应对其裸露土地落实100%抑尘网覆盖,抑尘网覆盖不到位或存在破损的应在24小时内整改和修复;已形成大面积裸土的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全面停工时同步落实覆盖等防尘措施。
3.对冬防期间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管控不到位、车辆冲洗不彻底等造成扬尘污染,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方予以处罚,同时责令停工整改,连续两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冬防期间施工资格。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施工工地落实冬防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管道路施工工地落实冬防措施;水利部门负责监管水利工程施工工地落实冬防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管土地整治等项目施工工地落实冬防措施。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实施时段: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十二)动员全民参与
1. 开展以“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守卫蓝天碧水”、“公众环保体验”、“环保卫士”、“绿色家园大家谈”、环保DV大赛、环保公益短信推送等宣传活动,推进“千万条环保标语”“五进”(进乡村、进街道、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知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各级宣传、环保部门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落实。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实施时段:全年
2. 全面落实《济源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畅通电话、网络、微信公共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投诉渠道,限时核实扬尘污染举报问题,及时兑现奖励资金,激发公众举报热情。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
实施时段:全年
3. 各有关部门每月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公布对扬尘污染问题查处情况,公示“黑名单”企业名单,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实施时段:全年
三、督查监管
(一)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成立由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在谭江组长,市人大副主任胡亚峰、市政府副市长俞益民、市政协副主席李社会任副组长,市环保、督查、发改、工信、公安、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农牧、林业、安监、商务、国土、工商、食药监、质监、气象、供电等部门分管负责通知为成员的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攻坚办),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标准,加强行业督促指导;制定本地落实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落实措施、完成时限和奖惩机制,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全省一盘棋”工作格局。
(二)强化联合督导。市环境攻坚办定期暗查明访扬尘污染管控和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实行日报制度,并将督导结果计入对综合考评;对督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全程督办、跟踪问效、一追到底,督促各部门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责任,确保污染问题整改到位、处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严格执法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扬尘污染行为,各级政府牵头,加强环保、住建、交通、农业、水利、国土、公安等部门执法联动,综合运用航拍取证、全天候巡查、在线监控、流动监测等多种监管手段,严厉打击“六个百分之百”落实不到位、渣土车“跑冒滴漏”、建设工地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假停工、偷施工”“白天停工、夜间施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高限处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四、考核奖惩
(一)严格目标考核。市环境攻坚办实行周调度、月评比排名、半年一奖惩、年终总考核,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结合日常督导督查情况、市直各相关部门职责落实自查情况及对各单位工作调度考核情况,以及目标任务落实自查情况、网格化管理和“三员”现场监管落实情况,对各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评,月评比、半年奖惩及年终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作为对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工作要求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坚持属地为主、部门指导、差别管控、分类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细化扬尘污染源管控清单,建立扬尘污染管控台账,明确“三员”驻场管理人员和经费保障,严格目标考核奖惩,督促指导扬尘排污单位全面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完成目标任务。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严格执法监督,督促指导分管行业全面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