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2015〕108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源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6日
济源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为鼓励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66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贴。鼓励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及使用年限给予差别化补贴。
(二)鼓励报废,促进更新。鼓励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就地提前报废,对车辆转出本市的不予补贴;鼓励更新优于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三)严格限行,禁止转入。为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市区、国道和高速路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新购或外地转入的机动车在本市办理车辆登记的,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
二、补贴范围和条件
(一)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期间报废淘汰的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财政补贴。
1.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非国有(控股)企业和其它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2.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标车,不享受财政补贴。
1.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淘汰的黄标车;
2.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应予注销的黄标车;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公安部门强制注销的黄标车;
4.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5.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三、申请期限和补贴标准
(一)申请期限: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车辆类型、注册登记时间,享受不同的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2015年12月15日前淘汰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补助;以后再淘汰的,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四、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立
(一)受理地点:由市商务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联合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详见附件3)设立“一站式”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联合服务窗口,对全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实行联合审批。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五、补贴申报程序
车辆淘汰以办理报废回收和注销手续为标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辆所有人)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办理报废手续,并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二)车辆所有人到公安部门注销车辆,并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车辆所有人到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联合服务窗口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并提交《济源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4)、《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身份证(单位车辆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提出补贴申请。
(四)申领人在《申报表》上签字确认。联合窗口检查车主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补贴标准发放相应的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六、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负责向社会公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地点,并监督回收拆解企业做好报废车辆回收工作;审核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车辆是否已享受过财政补贴。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申报表》上签字并盖章。
(二)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审核车辆是否是本市范围内登记车辆,是否属于财政供养单位车辆,确认车辆已经注销登记和报废信息的真实性,排除属强制报废、自然报废或事故报废的车辆;严格审查并排除《方案》实施后,车辆转入本市及车辆所有人转移或变更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它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等申报补贴的行为;配合环保部门统计分析黄标车淘汰等相关数据,及时提供车辆淘汰更新明细。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申报表》上签字并盖章。
(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审核车辆是否属于补贴范围内的黄标车。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申报表》上签字并盖章。
(四)市财政局:负责核实补贴金额以及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申报表》上签字并盖章。
七、申报补贴所需材料
(一)《济源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携第三联原件供核对);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四)车主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五)与车主同名的银行个人储蓄账户或单位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六)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还需提供车辆所有人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核对无误后,申请材料中全部复印件、申报表、全权委托书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原件留联合服务窗口存档。
八、补贴资金拨付与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二)经联合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车辆所有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本人银行账户(个人)。
(三)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其它
(一)建立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重大问题提请市政府协调。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服务程序,确保资金发放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三)若国家出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进行补贴。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2.济源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标准
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4.济源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
附件1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车辆类型与用途 |
使用年限(年) |
||||
汽车 |
载客 |
营运 |
出租客运 |
小、微型 |
8 |
中型 |
10 |
||||
大型 |
12 |
||||
租赁 |
15 |
||||
教练 |
小型 |
10 |
|||
中型 |
12 |
||||
大型 |
15 |
||||
公交客运 |
13 |
||||
其它 |
小、微型 |
10 |
|||
中型 |
15 |
||||
大型 |
15 |
||||
专用校车 |
15 |
||||
非营运 |
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 |
无 |
|||
中型客车 |
20 |
||||
大型客车 |
20 |
||||
载货 |
微型 |
12 |
|||
中、轻型 |
15 |
||||
重型 |
15 |
||||
危险品运输 |
10 |
||||
专项作业 |
有载货功能 |
15 |
|||
无载货功能 |
30 |
说明:报废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和车主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本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日期。提前淘汰年份的计算为强制淘汰日期减去终止日期。
附件2
济源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标准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
2005年及后(元) |
2003-2004年 (元) |
2001—2002年 (元) |
1999—2000年 (元) |
1998年及以前(元) |
重型载货车 |
9000 |
6000 |
3500 |
1000 |
— |
中型载货车 |
6500 |
5000 |
3000 |
750 |
— |
轻型载货车 |
5500 |
4500 |
2500 |
500 |
— |
大型载客车 |
9000 |
6500 |
4000 |
2000 |
1500 |
中型载客车 |
5500 |
4000 |
2500 |
1500 |
1000 |
小型载客车 |
4500 |
3500 |
2250 |
1250 |
500 |
微型载客车 |
3500 |
2500 |
1750 |
1000 |
400 |
附件3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
济源市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济源市丰田路15号(市老木材公司院内)
电话:0391—6636528 0391—6655869 0391—6636908
附件4
济源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报 废 车 辆 信息 |
车牌号码 |
|
品牌 型号 |
|
车架号/ 车辆识别代码 |
|
使用性质 |
|
商务部门审核意见
(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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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种类 |
|
总质量 (千克) |
|
排量 (升) |
|
车辆长度 (米) |
|
核定载人 数(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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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型 |
客车: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货车:重型□中型□轻型□微型□ |
注册登记日期 |
|
回收证明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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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售日期 |
|
注销日期 |
|
注销证明号 |
|
公安交管部门审核意见
(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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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主 信 息 |
车主 |
|
车主 联系电话 |
|
性质 |
个人□企业□个体工商户□非财政供养社会组织□ 财政供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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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身份证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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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经办人 身份证号 |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
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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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享受财政补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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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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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或经办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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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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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 |
人民币: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小写:______ _____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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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五联,一联商务部门存查,二联公安交管部门存查,三联环保部门存查,四联财政部门存查,五联车主存查。
主办:市环境保护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
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