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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度济源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 【日 期:2015-05-20 】 来 源:   作者:【视力保护色:          】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5年度济源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2015年度济源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429       


2015年度济源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20号)和《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济政〔201427号),为确保实现2015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严格执法、加大投入为保障,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综合治理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城市扬尘、城市面源整治、加强秸秆禁烧、淘汰黄标车辆等专项工作为重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生态文明建设,着力形成政府统领、部门联动、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长效监管机制,提高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2015年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优良天数不低于190天;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4年下降3%以上,重污染天气有所减少。

三、主要任务

(一)产业结构调整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4号)精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主要抓手,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采取强化环保排放标准、实行差别电价、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措施,清理和关停落后产能。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工商局、济源供电公司

2.严控“两高一剩”(高污染、高耗能、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控制焦化、铅锌等一般性有色金属冶炼、煤化工等“两高”行业项目,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加强督导。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督管理局

3.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7号)精神,筹划、引进重大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大力推进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制造、节能电气装备制造、环保设备、新能源装备和高效节能电器等行业发展,培育具有竞争力的节能环保企业,带动我市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局

(二)能源结构优化

4.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制定我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从严控制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积极推进发电机组绿色节能调度,优先支持高效环保机组和大容量、低能耗机组满负荷发电,减低燃煤消耗;积极采取增加天然气供应和接受外输电规模、加大非石化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源供电公司

5.推进煤炭清洁合理利用。按照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监督煤炭生产、加工、经营等企业必须生产和出售符合标准的煤炭产品,进行产品质量标示。推广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配合单位: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

6.开展产业集聚(开发)区燃煤锅炉改造工作。201510月底前,制定我市产业集聚(开发)区热源调整方案,提升集中供热能力和供气能力,逐步取消产业集聚(开发)区内分散燃煤锅炉。加快沁北电厂供热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按照全省“气化河南”工程建设总体要求,推进天然气工程建设,扩大天然气使用比例,制定天然气通达所有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实施方案,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民用,优先实施惠民生、保重点的民用煤改气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加快新能源建设。加强风电、光伏、沼气项目建设。重点推进产业集聚(开发)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到2015年底,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4万千瓦。积极发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利用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

9.严控高污染燃料。20156月底前,制定并发布《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的通告》,禁燃区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禁燃区域内禁止销售、燃烧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等高污染燃料,对生产、经营性单位或个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10.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201510月底前,完成供热、供气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燃煤锅炉拆除标准: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烟囱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除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做到断水断电。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标准:原则上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移动供热等清洁能源。加强燃煤锅炉拆改工作后督察力度,严防反弹。

供热、供气覆盖范围外每时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建设脱硫和高效除尘设施,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安装环保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境保护局联网。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要求。

供热、供气覆盖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改、扩)建10蒸吨/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工商局

11.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绿色生态城区的新建项目、各类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设备。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加快热力管网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37万平方米改造任务,新增绿色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财政局

(三)工业废气综合整治

12.玻璃行业废气治理。20156月底前金康达、向前、金信、耀辉玻璃生产线完成综合治理,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济源金康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源向前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济源金信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市耀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配合单位:市虎岭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13.水泥企业达标治理。20156月底前,济源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熟料生产线完成烟气脱硝综合治理,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在线监测系统与市环境保护局联网;五三一、天坛山、金龙、盘古、万友达、战成、太行等7家企业水泥粉磨站完成粉尘提标治理。废气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400毫克/立方米,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济源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济源市五三一水泥有限公司、济源市天坛山水泥有限公司、济源金龙水泥有限公司、济源市盘古水泥有限公司、河南万友达实业有限公司引沁水泥厂、济源市战成水泥厂、济源市太行水泥有限公司

配合单位: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14.焦化行业治理。20156月底前金马能源有限公司、豫港焦化有限公司炼焦炉完成脱硫升级改造,在线监测系统与市环境保护局联网,废气排放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河南金马能源有限公司、豫港(济源)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配合单位:市虎岭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15.钢铁行业废气治理。201510月底前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完成脱硫综合治理,废气排放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2要求: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颗粒物≤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凡是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球团竖炉烟气脱硫综合治理的企业,必须停产整治。201511月底前,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完成球团焙烧静电除尘器升级改造;高炉出铁场铁沟封闭并纳入除尘系统,渣沟封闭;3#高炉出铁场、上料系统除尘器升级改造;开展全厂环境综合整治,有效防治和减少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治理后确保全厂各工段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各球团焙烧企业

16.陶瓷耐火行业大气综合整治。对于环保审批、验收手续不齐全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对于已经验收的陶瓷耐火企业,20155月底前,进一步完善原料贮存、运输、配料等生产环节的防尘措施,有效防治无组织排放粉尘污染;对煤气发生炉采用低硫煤,安装煤气脱硫装置;对窑炉废气,采取除尘脱硫塔进行处理。陶瓷行业治理后确保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规定。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有关企业

配合企业: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7.开展砖瓦行业综合治理。20155月底前,按照砖瓦行业专项排查结果和整治规范。对未批先建、擅自投产等违法建设的砖瓦企业项目依法查处,并监督纠正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坚决淘汰。20159月底前,现有砖瓦企业完成厂区内外道路硬化、料场等无组织粉尘治理和砖瓦炉窑废气治理,严禁燃烧褐煤、高硫煤及矸石,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评批复核定指标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有关企业

配合单位: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全面启动钢铁、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化工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每三年、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每两年完成一轮中、高费方案清洁生产审核。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报告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督导报告的实施。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9.强化燃煤机组主要污染物治理。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供热及综合利用机组,垃圾焚烧和处理危险废物锅炉除外)完成烟气综合治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完善煤场、灰场防尘设施建设和运输过程中的扬尘防治,确保无组织排放粉尘得到有效治理。201510月底前,国电豫源1号机组完成烟气除尘治理,烟尘排放浓度低于立方米20毫克。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华能沁北发电有限公司、国电豫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积极争取华能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示范。华能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燃煤机组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积极争取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示范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华能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21.强化重点行业综合治理。对全市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砖瓦、玻璃、铸造、有色金属冶炼、煤炭采选、石灰烧制、石料开采和加工、挥发性有机物等12个重点行业所有企业,完善治污设施,提高治污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能按时完成治理任务、治污设施不完善、超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并查封、扣押排污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有关企业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2.治理挥发性有机气体。落实国家、省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全市挥发性有机物基础调查,制订《济源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

23.工业堆场扬尘治理。20154月底前,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清理、整治粉尘污染严重的石料、石灰等建材加工企业;201510月底前,对于依附于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力、水泥、焦化、砖瓦等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督促建设封闭料仓或防风抑尘设施、自动喷淋抑尘装置,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装置;对于物料装卸作业频繁的物料堆场,要建设、安装封闭化自动传输装置,取消露天装卸作业。有关企业在采购、销售涉及我市的散装原料时,对方需提供市环境保护局的堆场环保验收文件。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

24.开展工矿企业扬尘专项治理。20156月底前基本摸清矿山企业底数,开展采矿业扬尘综合治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四)城市扬尘综合防治

25.加强建筑、道路扬尘环境监管。强化施工扬尘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在建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继续开展施工扬尘“六个一律”活动。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泥散装办公室,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26.控制城市道路扬尘。认真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城市市容环卫机械化作业的通知》(豫建城〔201440号)要求,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全市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保洁实现常态化;城市建成区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机械清扫化率达到85%以上;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中心区快速路和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严格渣土车运营管理。制定渣土运营管理办法,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严肃查处运输车辆覆盖密闭不严、物料抛洒和扬散等违规运输行为,建立城市及周边道路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道路扬尘问题。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财政局

27.治理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扬尘问题。对干线公路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持路面干净,减少道路扬尘。继续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严查超载超限运输行为。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办法》规定,有效防治高速公路建设施工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8.二环路内堆场搬迁整治。加强二环路内污染严重的经营销售石料、石灰、沙土及煤炭等堆场的搬迁整治工作。20155月底前,完成料场和煤炭销售网点基本情况排查工作,制定整改方案;20159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搬迁工作。

责任单位: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住建和城乡建设局

(五)城市面源整治

29.加强餐饮油烟治理。201510月底前,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型以上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严禁露天木炭烧烤。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0.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201510月底前,所有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改造、验收工作,并达标运行,未达标的停止运营;新建加油站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商务局、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济源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分公司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1.严禁焚烧秸秆。全面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指标任务逐级分解,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取得实效,严肃查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城乡一体化工作办公室、环境保护局、公安局、林业局

32.严查焚烧垃圾、树叶、杂物等行为。认真执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严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或其他杂物。对焚烧行为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农牧局、林业局

(六)机动车环保管理

33.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技术检验力度,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实行强制报废。201510月底前,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公安、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特种车辆等高使用率车辆,依法处罚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34.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201512月底前,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淘汰2005年前注册的所有营运黄标车,基本淘汰营运黄标车;严格执行限行工作方案,查处违规行驶车辆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35.积极推广环保节能车辆。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2015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36.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实施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2015年,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60%以上,营运货车单位周转量能耗较2010年下降6%以上。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四、保障措施

37.明确责任分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落实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完成。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有关企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环保部门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或随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制定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发布应急信息,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38.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积极筹措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机动车管理、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和城市扬尘防治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升级改造、大气污染排放企业监控系统等环保监管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39.提高科技治污水平。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机动车尾气净化以及环境监测等方面先进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面向公众发布基于空气质量指数(AQI)的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加强灰霾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技术等研究。

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环境保护局、气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0.加大环境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济源环保世纪行”和“环保聚焦”活动,突出宣传好各部门查处整治工业污染、扬尘污染的情况,曝光环境违法企业,推动我市蓝天工程的顺利开展。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济源广播电视台、济源日报社

41.加强执法监管。认真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原则,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依规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震慑力。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42.加强督导和考核。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督导,对治污措施不落实、燃煤锅炉污染反弹、焚烧秸秆垃圾、扬尘治理不到位等问题,多管齐下督促各级各部门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依法取缔。各有关单位要于2015515日前将方案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电子版发至邮箱:jyshbjdqb@163.com,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至第二行政区5号楼5302房间。联系电话:6633537),每月2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1125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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